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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招商引资规定

编辑:王文洁 2009-10-31 2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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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投资拉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和县内融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者,兴办直接投资规模5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直接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不包括流动资金投入,下同),除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在5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工业项目,参照《中共邵阳市委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者在邵投资的若干规定》(邵市发[2003]1号)文件精神执行,享受"三全"的优惠政策,即土地全送、规费全免、手续全包。

  第四条 规费减免优惠。

  (一)对投资新办的企业或实业,各部门一次性收取的规费,除缴纳办证工本费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实业,县级收取部分全免,投资50-500万元的企业或200-800万元的实业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二)工业园区新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属生产型的,其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免三减四",即头三年全免,后四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属非生产型企业的,实行"免二减三",即头二年全免,后三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三)投资者所需水、电、通讯设施等,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除材料所需成本费外,有偿服务费按上级规定允许收取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 土地使用优惠。

  (一)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或实业(除房地产外)所需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和以土地出资入股方式供地。

  (二)需要出让土地的,除收取按规定应上交市以上税费外,属生产型企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按所处地域内的基准价(或评估价)优惠40%;属非生产型企业用地的优惠20%。其中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县级留成部分减免80%;在我县规划的工业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可以合同形式特优出让,其地价按成本价确认;投资200万元以上,租用荒山、荒坡、荒滩及闲置土地新办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加工企业,未改变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土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3年,3年后减半征收。

  (三)需要租赁土地的,凡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5年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租赁城镇规划区外的,从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租赁城镇规划区内的,从兴办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其他投资项目及土地租赁费用按评估租赁价格减半缴纳。

  (四)投资者对我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或嫁接改造,所投资金不少于该企业资产评估值50%、接纳原企业职工40%以上的,企业现有场地、厂房、设备一律实行无偿转让、转租,但投资者对受让的场地、厂房、设备等,不得抵押、转让、租赁;对现有企业实行控投经营,我方资产可按评估值下浮30%计算股金;租赁县内国有闲置厂房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可享受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至第四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

  第六条 税收优惠。

  (一)生产型企业投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连续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

  (二)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期满后,经有关权属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或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在县规划的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其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实行先据实征收,后按比例返回。属生产型企业的五年内每年返回实征的70%;属非生产型企业的五年内每年返回实征的35%,用于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给予信贷扶持。凡投资者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项目,周转资金紧张或需扩大规模的企业,在符合"货款通则"的前提下,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给予贷款担保。银行帮助其申请国家扶贫贴息贷款。

  第八条 实行创税重奖。

  (一)新办或现有企业、实业,凡年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的,奖红旗轿车一辆;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奖桑塔纳轿车一辆;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奖奥拓轿车一辆;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奖新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10%。

  (二)上述奖励的单位,属国有、集体性质的,其奖励给单位,但单位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有功人员可以享受获得奖励价值额20%的奖金分配;属民营或个体性质的,直接奖励给法人代表。

  (三)凡属国家或省市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不适用上述奖励办法。

  第九条 提高政治待遇。对素质好、贡献大的投资者优先推荐为全国和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第十条 提供优质服务。

  (一)县政务中心设立投资者服务专门窗口,为投资者负责代办项目审批、登记、发证等有关事宜。自投资者提供全部有效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县内的全部手续。应向上级申办的手续,允许投资者先开工运行,后完善手续。

  (二)县政府统一发给投资者缴费登记卡,所有规费由财政设专门服务窗口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 强化监督机制。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诉中心(与纠风办、优化办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全权负责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投资者的投诉案件。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五天内必须对投诉者作出书面或口头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

  (一)实行投资环境驻地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发生的工农纠纷、资源纠纷,当地党政一把手应出面及时妥善解决。凡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矛盾加剧的,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一)凡有关部门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对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条款不执行或故意找借口拖延的,要严肃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一意孤行的,坚决就地免职或调离原单位。

  (三)对违反本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是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执行人以党政纪处分;二是对上述责任人实行"退一罚一"制裁措施,县优化办责令其全部退还违规收取的资金,并给予等额资金的处罚;三是两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党政一把手就地免职,具体执行人调离原单位或更换岗位;四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述责任追究由县招商融资工作小组组织专门班子抓落实。

  第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投资项目,采取"特事特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我县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融资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编辑: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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