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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乱象需根治 治标同时须治本

来源:中国邵阳县网 作者:吴永健 编辑:王文洁 2015-06-02 1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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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地域建设工程的规范、有序增长,标志着这个地域经济人文的长足发展,若失去这种规范与有序,违法建设将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成为社会、人文、环保、经济等领域前进道路中的绊脚石。

  结合当前我县实际,违法建设人群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无房户少房户危房户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人口的增加、旧房的建造年代久远,导致一部分人群急需建造新房及旧房改建,这部分人大多数属于农村人口,法律法制意识相对淡薄,建造房屋的动机纯属改善居住环境。他们陈旧的思想观念认为:在自留地、自留山上建自己的房天经地义,甚至个别人还一知半解地以为擅自建造的房屋在司法定性上符合“善意取得”的范畴,却不知国家对自留地、自留山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他们当中一些未批先建、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更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自住商售结合户

  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高额利益驱使的影响,一部分城乡结合部的人群,利用家族自留山林、田地或侵占、买卖村组及集体公共土地资源改造、建造大面积、多楼层住宅建筑。他们认为此举既能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又能从事房地产开发从中获利,而且他们利用自己属于“原住居民”这一得天独厚的身份优势,轻易的骗取各种建房所需的证明文件。在我县“三违办”成立之前,这些人一般都是采取先斩后奏、未批先建,形成木已成舟的违法事实后,再用以罚代缴的形式来补办相关建房手续。

  三:小规模房地产开发户

  这部分人群大多数属于城镇居民,利用亲朋好友或自身的社会关系,从一些城镇周边的村落及社区居民手中私自买卖土地,或吸纳土地使用人入伙联合开发房地产,处心积虑地钻政策的空子、费尽心机地打法规的擦边球、挖苦心思地偷逃税费、不折手段地谋取暴利。

  应对措施:

  一、目前在我县整治“三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下,这些违法建设得到了有效控制,呈现出“增一处拆一处、存一处控一处”的良好局面。但在这种单一治标模式的同时,应该从根源上入手,对那些符合规划要求、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少房户、危房户实行引导分流、逐步消化,基层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应抱有切实为民服务地理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此类非营利性的违法建设采取限期整改到位、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补办相关建房手续,让其得到科学化、人性化、合理化、合法化的妥善处置。

  二、对于那些符合规划要求、但带有营利性的违法建设及行为实行重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八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顶格处罚,让这些投机取巧、以身试法的人无利可图。

  三、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我们当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强硬手段,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八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到位、拆除到位,以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公信力,更以此打击震慑违法建设行为,让违法建设没有滋生的“土壤”,从而切实有效地让违建乱象在源头上遏制、在萌芽中枯萎、在法治中消亡。

来源:中国邵阳县网

作者:吴永健

编辑: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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