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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编辑:王文洁 2009-10-31 20: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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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邵阳县委文件
邵发〔2007〕2号


中共邵阳县委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2007年4月2日)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全面开放水平,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就招商引资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本县境内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兴办其他产业,经评估,根据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参照本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用合同形式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费优惠
第三条 享受革命老根据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湖南省民政厅1994年10号文件批复,湖南省委、省政府批准认定邵阳县为革命老根据地,县境内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四条 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邵阳县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企业按1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第五条 享受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邵阳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县境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产业化龙头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贴息贷款、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可享受国家贫困县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享受县财政纳税奖励政策。新办工业(矿产开采、水电企业除外)当年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按5%予以奖励;原有制造业、加工企业在本县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按新增入库税收部分的5%予以奖励。
第七条 享受收费减免政策。行政性规费和事业性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及工本费外,县内部分三年内全部免收;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用地优越
第八条 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依法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标准提供熟地。对优良项目,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附加值和科技含量的高低,提供一定的标准厂房。
第九条 在工业园区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密度50万元/亩供地。土地前期开发由投资者自行完成的工业企业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60%供地。
第十条 工业企业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统征提供,租赁价格每年按不高于基准地价的2%计算收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兴办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企业,需更优惠条件的,经评估论证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前提下,还可议定更优惠办法。
第四章 入园优待
  第十二条 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投资者申请、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入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享受园区内一切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县级分成部分100%奖励给投资者,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增值税入库后,除退税企业外,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下列办法对企业进行奖励。
1、年入库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6年内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予以奖励。
2、年入库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6年内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
3、年入库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6年内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5%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入园收费。工业园区内企业应缴规费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收缴;工业园区以外规模工业企业应缴规费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县政府发给企业缴费登记卡,凡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企业可以拒交。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实行专线供水供电,免收园区内企业管网配套费。对在园区内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按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安排;企业入工业园区所需要的水、电、气、排水、通讯等必要条件,有关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解决,并按本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资本到工业园区进行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自建成之日起五年内出租收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按本县所得100%奖励给投资者。标准厂房建设和出让中的有关规费按新办工业企业和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办理。
第五章 服务优质
  第十八条 凡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县政务服务中心在接到企业递交完整有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对本县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收齐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设立优化经济环境联系点和企业投诉110。对于未经县优化环境领导小组批准的罚款、摊派,企业有权拒绝。对于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有关部门接报即查,1天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县政府组建专门服务团队,由县级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有特殊需要的重点项目单位,经批准还可以设立治安执勤室。
第二十一条 具有良好资信度的企业,政府帮助协调商业银行(信用联社)给予贷款支持,并帮助申请国家扶贫贴息贷款。
第六章 待遇优厚
第二十二条 凡外来合法投资创业者,公安部门根据工业园区或招商局出具的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户口手续,在就医、社保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第二十三条 凡投资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免收企业长期固定使用的一台小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过桥过路费;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免收企业长期固定使用的两台小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过桥过路费。
第二十四条 对贡献突出、依法经营、品德优秀的企业法人代表、高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组织考察,民主推荐,依法推选乡镇、县、市及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可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人选。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投资的重大项目,如开发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用投资者企业名称或人员姓名进行命名。
第七章 引资有奖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或市外境内客商来县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或股份制制造业、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境外或市外境内客商来县以合资、合作、独资或BOT方式兴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5%由项目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境外或市外境内财团、社会名人和公益人士为我县社会福利事业捐赠款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无息贷款按贷款使用期间银行利息的50%,低息贷款按资金使用期间利息与银行利息差额的40%,由贷款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额度的认定,由商务局会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成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本县过去有关

编辑: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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