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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邵阳县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王文洁 2020-04-26 16: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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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直相关各单位、乡镇场: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邵阳县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邵阳县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附件:

邵阳县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根据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彩票公益金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省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统筹,用于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中央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配套;

  (二)残疾人事业,困难、重病群体救助;

  (三)社会养老设施、文化体育健身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社会公益事业;

  (五)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二)发放个人奖励;

  (三)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等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包括各地人口数量及结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八条 县财政局每年根据专项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按照因素法分配原则,将资金下达到各相关县直机关、乡镇场。各地结合实际,启动项目申报前期工作,项目确定后,按规定及时将项目的有关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根据相关县直机关、乡镇场上报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指标规模,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各相关县直机关、乡镇场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第九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均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助金额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在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十五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

  第十六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彩票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十八条 相关县直机关、乡镇场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将逐步建立专项彩票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在专项彩票公益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直机关、乡镇场财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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