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邵政法通字〔2020〕1号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重点疫区旅居史、暴露史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人员(以下简称“两史”人员)要主动报告、自觉居家隔离观察,故意隐瞒者,一律依法严惩。从外地入邵、返邵人员抵邵后,应立即主动向所在单位、居住小区物业、行政村或社区报告个人行踪及身体健康情况,恶意隐瞒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扎实做好“一日两检”工作,每日两次测量体温、每日两次见面了解情况,密切关注其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两史”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两史”人员中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者,统一安排120救护车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后再分类收治;对拒不配合监测的,依法进行处置。
三、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邵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隔离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当地政府和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严禁聚众打牌、聚餐、聚会,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领导小组相关决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
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八、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严惩。
九、对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警戒区等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邵阳县公安局110(24小时)。
特此通告!
中共邵阳县委政法委员会
邵阳县人民法院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邵阳县公安局 邵阳县司法局
2020年2月13日
作者:邵阳县
编辑:王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