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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问责办法》

编辑:王文洁 2017-10-20 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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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办文〔2017〕93号

  中共邵阳县委办公室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问责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县委办公室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邵阳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

问 责 办 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中,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涉及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目标任务的乡镇场、各级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进行。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场特别是塘渡口镇党政一把手对本区域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各社区、镇辖村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县直机关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邵阳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实施方案》和《邵阳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乡镇、部门和责任人问责:

  (一)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决策和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

  (二)对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目标任务的;

  (四)对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指挥部和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两城同创”指挥部)督办、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未按时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提醒警告后仍出现问题的;

  (五)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未及时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在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七)因本地、本部门工作失误,导致取消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参评资格的;

  (八)其他影响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问责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两城同创”指挥部会同县委督查室对督查发现的、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发现的有关问题,下发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部门和责任人,由县“两城同创”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报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移交县纪委、县监察局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二)因失职、渎职对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两城同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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