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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编辑:王文洁 2009-11-19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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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邵政通字〔2009〕23号

  为推进殡葬改革,实行遗体火葬,革除丧葬陋俗,减少殡葬用地,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和殡葬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殡葬服务管理和监督。监察、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宗教、城管、工商、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环保、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殡葬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遗体火葬。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有关丧葬费用的人员、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烈性传染病死亡者、无名尸体等,一律实行火葬。
  四、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全县划分为火葬实行区、火葬推广区和土葬改革区。火葬实行区为县城规划区。火葬推广区为乡镇场及所属社区。土葬改革区为全县自然村落。
  六、禁止在振羽大道、白虎街、丁冲街、大冲街、邵新街、凤凰街、环山路、塘千路县城段、沿河街、环虎街、大桥路、渡口路、河西街及两边的人行道上和县委政府篮球场、县委政府机关院内、台北大厦花坛、百货大楼花坛、振羽广场等重要场所搭设灵堂灵棚,占道摆餐桌、花圈等。禁止在县城抬棺游街,沿街撒冥纸、放鞭炮等。
  七、禁止乱占墓地和乱埋乱葬。严禁占用耕地作墓地;严禁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严禁返迁重建因项目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严禁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公路两侧200米内葬坟;严禁非法买卖、转让、赠送墓地、墓穴。
  八、禁止火葬对象改为土葬。严禁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为火葬对象提供土葬棺殓、墓地。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实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实行土葬的,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并按《邵阳县殡葬改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九、禁止在县城火葬区内制作和销售棺木。凡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否则,由工商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十、严格殡葬执法。县殡葬执法大队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抗拒殡葬执法工作。对侮辱、谩骂、殴打殡葬管理人员,阻碍、阻止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编辑: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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