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XDR-2009-00016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整治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
通 告
邵政通字〔2009〕16号
为保护县域生态环境,进一步严厉整治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采矿。砂、石、锰、煤矸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开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非法开采砂、石、煤矸石、锰等矿产资源的,由公安、国土等部门依法没收开采工具、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收购、销售、运输非法矿产品。凡非法收购、销售、运输矿产品以及向非法采矿者提供民爆火工产品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包庇非法采矿。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矿或者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四、严厉打击涉嫌犯罪行为。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非法收购销售矿产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非法采矿业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群众监督举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有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3973903858 13873998873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源:邵阳县政府网站
编辑:王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