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XDR-2009-00009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的
通 告
邵政通字〔2009〕9号
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本县籍农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享受补贴:
(一)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每户限购1辆);
(二)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每户限购1辆);
(三)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的(每户限购2辆);
(四)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每户限购1辆)。
本通告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二、补贴比例及金额
(一)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二)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三)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三、补贴资金申报
(一)购买汽车在县财政局企业股申报补贴资金,购买摩托车在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
(二)我县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6、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7、购买人储蓄存折((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县财政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财政局举报监督电话0739-6826157。
四、优惠配套措施
为切实推进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在我县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使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在我县上牌过程中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使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全部免收。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邵阳县政府网站
编辑:王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