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发〔2008〕1号
邵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煤炭、石膏矿税费征收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目前,煤炭、石膏矿等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普遍上涨,为进一步加强税费征收管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煤炭、石膏矿等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和计征方式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费征收调整内容
(一)调整煤炭、石膏矿税费征收标准
煤炭、石膏矿税费在原定征收标准的基数上,按20%的比例提标,提标税费保留整数。即:蔡桥、长乐两个乡镇所辖煤矿由原来42元/吨调到50元/吨;霞塘云、小溪市、塘渡口、九公桥、长阳铺、岩口铺等其它乡镇所辖煤矿由原来48元/吨调到57元/吨;九公桥煤矿部分规费由原来6元/吨调到9元/吨;石膏矿税费由原来10元/吨调到12元/吨((税费调整后征收标准见附表一)。
(二)调整煤炭、石膏矿税费计征方式
对煤炭、石膏矿税费实行据实征收,1吨以上煤炭、石膏矿税费票据“缴讫证”重新印制,同时增设1吨以下税费票额0.5吨、0.2吨、0.1吨“缴讫证”。票据发放和回笼的管理方式不变,启用新的监控中心税费计量征收电脑系统。
(三)尚未纳入税费统征范围的其它规费征收项目、标准和方式
根据邵政办发[[2007]47号文件规定,国土复垦费、工会费、残疾人保障基金、工伤保险费、工商年检验照费、年检公告费、三证费、个协会费、消协会费、网员费、信息录入费由各煤矿、石膏矿在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协调办公室售票大厅购买“缴讫证”时,统一在售票大厅交纳,各执收单位派专人办理相关手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收费,环保检测费,民爆器材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等由各执收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的县政府领导签字,到县政务中心办理入矿执法证明,严格按照县统一规定的标准到各煤矿、石膏矿收取费用(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二、调整时间
煤炭、石膏矿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计征方式自2008年3月25日上午8:00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煤炭、石膏矿市场销售价格普遍上涨,由于税费征收标准过低,造成了国家税费流失,调整税费征收标准和计征方式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税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征收氛围。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产煤、产石膏矿乡镇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国税、地税、煤炭、国土、林业、水利、物价等执法执收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法律法规解释工作。政法机关要抽调警力,对阻碍调整税费征收标准和计征方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持正常的税费征收秩序。
(三)规范操作,依法征收。财政局负责加强票据的监制,按程序印制新的“缴讫证”。税征办要做好新老票据的更换回收及新票据的发放回笼工作,确保票据不出问题;要启用新的税费尾数计征软件,确保据实征收系统不出差错。税费征管人员要优质服务,依法征收,树立税费征收管理人员良好形象。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表一
煤碳、石膏矿税费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一览表
     
 
项  目 
蔡桥、长乐乡镇所辖煤矿 
其它乡镇所辖煤矿 
石  膏 
 
增值税 
16 
19 
6.5 
 
资源税、 
15.7 
18 
4 
 
所得税、 
 
城建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乡镇煤炭维简费 
2.63 
2.63 
  
 
矿产资源补偿费 
3.84 
4.95 
0.7 
 
排污费 
6.5 
6.5 
0.3 
 
育林基金 
2 
2 
  
 
水土流失防治费 
1 
1 
0.3 
 
防洪保安基金 
0.28 
0.3 
0.04 
 
价格调节基金 
1.75 
2.3 
0.1 
 
公共人防工程 
0.3 
0.32 
0.06 
 
维护费 
 
合  计 
50 
57 
12 
 
 
 
 
附表二
其他规费的征收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览表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
| 部门 征收项目 | ||||
| 国土 | 复垦费 | 2万吨以下每矿每年6000元 | 2万吨以上每矿每年7000元 | 湘价费[2003]42号 | 
| 工商 | 年检验照费、年检公告费、三证费、个协会费、消协会费、网员费、信息录入费 | 每矿每年7000元 | [2006]湘价费23号 | |
| 湘价服[2006]19号 | ||||
| 工会 | 工会费 | 2万吨以下每矿每年4000元 | 2万吨以上每矿每年5000元 | 《工会法》 | 
| 《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 ||||
| 残联 | 残疾人保障基金 | 2万吨以下每矿每年3000元 | 2万吨以上每矿每年4000元 | 《残疾人保障条例》 | 
| 省人民政府令106号 | ||||
| 劳动局 | 工伤保险 | 2万吨以下每矿每年15000元 | 2万吨以上每矿每年20000元 | 《工伤保险条例》 | 
| 劳动局 | 养老保险 | 按条例 | 湘政发[2006]7号《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 |
| 失业保险 | ||||
| 技术 | 检验费 | 无磅秤的煤矿每年500元 | 湘价[2006]170号 | |
| 监督局 | 有磅秤的煤矿每年2000元 | |||
| 环保 | 检测费 | 按文件 | 湘价服字[2001]18号 | |
| 监测站 | ||||
| 民爆器材 | 运输费 | 按物价局2007年新文件标准 | 邵价字[2007]第28号 | |
| 运输公司 | ||||
主题词:税收  征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邵阳县政府网站
编辑:王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