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发〔2007〕7号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行政审批限期办结制。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对于收到的审批事项,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审批事项,由政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审联办会议,简易手续,现场办结;程序复杂的手续,由政务中心当场交办,县内手续,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省市办理或有特殊规定的,主管部门在收齐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对不参加联审联办会议而导致逾期不能办结的,给予责任人停职停岗处理;导致投资商被迫撤回投资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条 实行新办企业收费罚款“休眠制”。凡县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建厂期间和开业头两年为收费罚款休眠期。在休眠期内,有关部门在履职时只监管指导服务,对企业违规行为只督促整改,不准罚款收费。
第三条 推行首次告知免罚制。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同类问题的首次违规行为,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质量外,只要不违法,秉着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以督促整改为主,一般不予罚款、停产处罚。
第四条 实行工业园区规费定额统收制。对工业园区企业应缴规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办统征,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家摊。
第五条 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部门或本部门内不同机构,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问题或事项的执法检查,实行谁先查谁负责,不得重复检查。
第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前报告制。行政机关对优化经济环境联系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5000元以上金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下达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向县优化办报告,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向县优化办报告,实施处罚的,事后必须及时将处罚结果报县优化办备案。不按要求报告备案的,所收取的罚款由县优化办全额收缴县财政,并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第七条 实行外籍过境车辆免罚制。交警、交通运管和路政管理部门对外籍载人载货入境和过境车辆,只要不是安全原因,只纠正违章行为,不扣车、不吊证(照)、不罚款。不按规定执行的,所收罚款由县优化办全额收缴县财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建立优化企业和重点工程周边环境联动机制。对企业和重点工程周边环境的优化,实行属地管理,乡镇必须增强优化发展环境的责任。对企农矛盾、纠纷的调处实行村级调解、乡镇协调、部门配合。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施工的,由县优化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处。乡镇工作不利、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施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严禁利用年检年审违规收费。依法进行的年检年审事项,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严禁在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和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要求其加入各类社团组织并缴纳会费。违者,由县优化办责令其全额退还,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拒不退还的,给予单位“黄牌”警告,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营利性质的培训班和征订报刊杂志。面向企业举办的各类营利性培训班,必须经分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县级领导审批,再报县优化办备案,企业自愿参加;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培训,必须报分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县级领导审批,再报县优化办备案。培训收费的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审定。任何部门不得强迫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征订报刊杂志。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监管与优化环境并重。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但不得以检查之名行收费罚款之实,各相关企业不得以优化环境为由拒绝安全检查和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本县过去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件发至各乡镇场,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规模企业)
中共邵阳县委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
来源:邵阳县政府网站
编辑:王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