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发〔200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全面反映区域经济、循环经济、科学发展、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统计调查制度,切实加强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对正确认识和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或推断,提出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组织体系,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统计的主体地位。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乡镇场建立综合统计站,由综合统计员任综合统计站站长,财政所、企业站、农业站、工商所、市管所、学区、经管站、畜牧站、派出所、计生服务所、国土所、林业站、农机站等部门统计人员组成综合统计站,安排专门的办公室和资料柜等必备的办公用品。乡镇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场要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在乡镇行政或财政所、计生服务所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编人员总数内统一安排。各村、社区应配备一名兼职统计员,负责本村、社区统计工作,村、社区兼职统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担任。专职统计人员原则上要在统计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才能调动,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征得县统计局同意。乡镇场辖区内的所有统计业务实行属地统计原则,实施乡镇场综合统计制度,由乡镇场综合统计站牵头负责,所有报表由综合统计员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
(二)强化部门统计作用。县直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基础,建立统计台帐,统一管理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负责组织本系统内所有报表单位及时、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及有关行政记录,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三)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规模企业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在全县建立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县统计局负责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五)加快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在2007年年底之前,各乡镇场、各部门要配备好统计专用计算机,并实现与县统计局联网直报。
三、严格执行统计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做好面向社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和统计知识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县行政学院要把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在工作中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县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各部门制定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县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发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须经县统计局审查同意。
(三)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单位统计人员要强化数据质量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大支持统计工作力度,搞好统计队伍建设
乡镇场长要主管统计工作,并明确分管财贸工作的副乡镇场长具体主抓统计工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统计工作。各乡镇场、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题听取1-2次统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年性的专项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要关心统计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经济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对热爱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统计员要优先给予提拔重用。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统计人员报表差旅等经费要按邵政发〔2006〕18号文件落实。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乡镇场和县直正局以上单位统计人员的调换,须征得县统计局的同意,并安排熟悉统计业务的人员接替,打好移交,不得出现空缺。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县人事部门要为健全统计调查队伍做好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统计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县工商、民政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制定统计代理实施办法,加强对统计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监察、法制等部门要协同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邵阳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统计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人武部
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法院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