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个体经营户:
为认真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市商务局领取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市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市商务局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商务局对不予受理的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将说明原因。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四、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市商务局申报作废和补发。
五、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市商务局,其备案登记亦自动失效,市商务局将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六、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七、市商务局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八、市商务局负责查处本辖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九年一月五日
来源:市商务局
编辑:王文洁